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警惕出行陷阱套路中的“固定套路”。
新华社记者夏克
随着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,签订旅游合同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流行方式。
日前,记者了解到,一些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条款往往隐藏在冗长的合同条款中,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,消费者很难发现。但消费者往往在没有仔细阅读或详细理解条款的情况下,就签署了旅游经营者事先准备好的“格式合同”,直到发生纠纷后才发现落入了一些精心设计的“固定套路”,给后续的维权造成了障碍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39条,“格式条款”是“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,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”。
与赵女士某旅行社签订《出境旅游合同》,预付15000元。旅行前,赵女士无法继续旅行,因为家里的老人病得很重。解除合同,他自愿承担合理损失,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。
赵女士提出解除合同时,距离约定的离职日期还有4天。根据合同,“如果游客在出发前4至6天离开团体,旅行社应按总旅行费用的70%赔偿损失”。但旅行社表示,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足以赔偿旅行社实际损失的,应当按照“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实际损失的,旅游者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旅行社”的条款执行。赵女士认为这不公平,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旅行社提供的“格式条款”明显加重了游客的责任,不公平。因此,不采用减轻旅行社责任的条款。
北京市西城区第一人民法院法官田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六十五条规定,旅游者解除合同时,旅行社应当将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退还旅游者。最后,法院命令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,并将剩余的10,500元返还给赵女士。
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、北京市张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武表示:“在旅游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,如果双方不能通过‘格式条款’来固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那么双方每次签订合同都要进行长期反复的谈判是不现实的。”
“格式条款与‘霸王条款’不一样,有其合理性。”陈武表示,“格式条款”的主要功能是在大量交易中反复使用,规范不同的消费需求,提高交易效率。因此,标准条款的特点是“单方面提出”和“不谈判”。
陈武介绍,提供“格式条款”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。
记者了解到,提供“格式条款”的旅游经营者在专业知识、信息资源、市场地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“优势”,而这些“优势”造成了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状态。
“如果法律没有对‘格式条款’的使用作出必要的限制,就可能违背民法中‘自愿’、‘公平’、‘诚实信用’的基本精神。”田表示,如果“格式条款”不够明确和模糊,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应该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承担不利后果。"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之一."
受访专家提醒,在签订合同时,游客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在出行前做好充分准备,确定出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,以便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更有针对性。此外,合同要认真审核,如有合同未约定的重要事项,或有约定,但不明确、不明确的,应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出,要求其给予相应说明。必要时,可以以补充条款的形式作出特别约定。
罗雅秀